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6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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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6 22:50
医疗事故鉴定包含三类情形:
1. 医患双方面临鉴定需求时,可委托所在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 若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该环节,则将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3. 在诉讼阶段,有权要求进行鉴定,并将指定机构展开评估。
受理单位如下:
(一)负责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的单位包括:
市、县级市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下称鉴定委员会)。
(二)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内的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事宜,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负责。
(三)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处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持有异议且申请重鉴的案例,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9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