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文化生活_百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2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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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0:16

湖北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时,特别强调了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权益。


首先,县级以上和相关部门积极设立残疾人活动场所,支持培育具有残疾人特色的文化项目和艺术品牌,定期举办各类适合残疾人参与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以丰富残疾人的精神生活。(第三十七条)


在出版领域,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鼓励出版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和专为残疾人设计的读物,公共图书馆设有盲人专用图书室,并在省和部分城市提供电视手语节目和残疾人专题广播,为盲人提供无障碍的信息服务。(第三十八条)


创作和出版反映残疾人生活和事业的作品被大力提倡,残疾人可以在文学、艺术、科技等方面发挥自己的创造性。(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特殊体育运动会和艺术演出,国内外比赛的获奖者将得到奖励,同时,对于参与活动的残疾人的福利待遇也有保障。(第四十条)


在公共设施方面,展览馆、博物馆等场所对残疾人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同时配备无障碍设施,公共健身场所也设有适合残疾人的康复器材。(第四十一条)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行业负有宣传残疾人事业的责任,通过多种渠道传播助残信息,提升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注和支持。(第四十二条)


扩展资料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经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八届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该《办法》分总则、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9章51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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