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经营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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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8:57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管理的具体规则。


第二十六条指出,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由市另行规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对设立燃气供应单位提出了额外条件,包括具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贮配、充装等供气设施、长期稳定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符合国家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理能力、必要设备设施、交通通讯工具以及与其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针对设立液化气供应站点的条件,要求遵循市、县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具备固定站点设施、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设施、防泄漏、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营业制度、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以及固定的通讯工具。对于设立燃气机动车加气站,还需具备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第二十九条要求设立燃气供应单位和液化气供应站点在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还需获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安全注册。


第三十条规定,燃气供应单位和液化气供应站点的合并、分立、终止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时,需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强调燃气生产、供应单位和液化气供应站点应确保燃气的各项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为未经批准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或代储存、运输、充装液化气。


第三十二条指出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保证安全、连续、稳定供气,因故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时,需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七十二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前及时通知用户。


第三十三条规定瓶装液化气充装应以瓶计量,充装量及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范围。供应单位和供应站点应设置公平秤,接受用户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抽取残液。对于充装量少于规定标准或残液超过规定标准的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赔或退还价款。


第三十四条要求燃气供应单位建立用户档案,便于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指出管道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价格法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扩展资料

(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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