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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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2:38
第一次拍卖后,若出现流拍情况,通常可申请以物抵债,但此操作仅限于在二次拍卖后依然流拍时进行。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6条,若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或竞买人提供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且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未申请以该次拍卖的保留价抵债,则需在60日内进行第二次拍卖。
若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且动产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可以依据第19条的规定,将动产作价交予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收或依法不能接收,则应解除查封、扣押,将动产退还给被执行人。
对于第二次拍卖后仍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可以依据第19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作价交予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收或依法不能接收,则需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若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收或依法不能接收该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作为抵债,应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布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若仍未出现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购买该财产的买受人,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则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财产的其他执行措施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