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第四章其他测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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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测绘条例第四章专门对其他测绘工作进行了规定,旨在加强城市规划与管理,确保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规范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的流程,以及明确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和地籍测绘的职责和流程。

第十七条明确指出,规划测绘应当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测绘包括多个方面,如道路定线、建设用地界址点与界址线测绘、市政规划测量、规划绿地测量、以及规划监督测量等。这些测绘工作是城市规划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强调了市在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整测工作中的领导责任,确保数据库的完整与时效性,并规定了经费的计划与预算,以及相关部门在工作中的协助职责。

第十九条指出,建设单位在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时,必须进行竣工测量。若未按规定进行,将不予办理工程验收认可和备案手续。这确保了建设过程的合规性与质量。

第二十条规定了废弃或因变更而局部废用的地下管线的处理流程,要求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市测绘部门将根据这些信息更新数据库,以保持数据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指出,北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与本市的规定进行,确保了边界清晰与合法。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划的编制与管理职责,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规划,市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确保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界线的准确与明确。

第二十三条强调了测量权属界址线的流程,应当按照市和区、县确定的界址点与界址线进行。当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及时进行变更测绘,以维律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规范了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测量,以及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均应遵循国家与本市的测量技术规范,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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