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三部委通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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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4:5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这一指导意见旨在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改革,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和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同时,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进行了调整和放宽。

《指导意见》对原体检标准进行了多项修改和补充。首先,放宽了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外,其他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其次,调整了对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规定,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对于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指导意见》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为高等学校提出了明确的参考标准。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同时,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旨在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新形势,保护考生权益,关爱残疾考生,深化招生管理改革。这一指导意见的实施,将为我国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公平、合理的体检标准和程序,为更多有志青年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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