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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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1:11
票据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将自动消灭,具体期限如下: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三、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五、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则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