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中,哪些情况下可以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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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7:14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涉及高等级公路的经营管理,其中包括几个关键条款: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可以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几种情况:一是县级以上交通行政部门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二是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并收费的前项高等级公路;三是由这些组织投资建成的公路。对于这类公路的经营管理,如无特别说明,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强调了收费站的设置需遵循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的原则,首先由省交通行政部门审查,最终由省审批。


第二十七条指出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期限,应以偿还贷款和集资款为目标,由省决定。而收费标准的设定,则由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经过省交通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联合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强调所有行驶在高等级公路上的车辆,除国家规定的免缴车辆外,都必须按统一标准缴纳通行费。并且,所有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必须主动接受查验。


以上条款明确了高等级公路的收费、管理以及车辆通行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公路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扩展资料

贵州省交通行政部门主管高等级公路工作,其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高等级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交通标志标线、综合服务设施等管理工作。省门主管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其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等级公路的治安、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省其他有关部门和高等级公路沿线各级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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