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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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0:09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于2011年8月18日经监察部第8次办公会议和2012年7月18日纪委第77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1月15日由监察部公布实施。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本规定明确指出,监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它旨在强化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确保事故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那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



参与调查处理的监察机关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有权查阅相关资料、询问事故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收集证据,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监察机关还需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推动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本规定还对监察机关的权限、职责、调查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监察机关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时,能够依法依规进行操作。通过这一规定,旨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为监察机关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提升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扩展资料

《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于1991年1月16日由监察部以监发〔19913号印发。该《暂行规定》共17条,自1991年1月16日施行。 2012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28号公布《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该《规定》第32条决定,废止《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监发〔1991〕3号)和《监察部关于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分级审批的通知》(监发〔19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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