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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详细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未分离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部福利部门的开支涵盖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例如职工食堂、浴室、医务室、托儿所等的维护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和劳务费等。
其次,企业为提升员工福利而发放的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因公出差的医疗费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和误餐补贴等。
最后,根据新规定,一些特定的职工福利,如丧葬补助、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和独生子女费等,也在福利费的范畴内。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不再通过职工福利费核算,而是直接计入成本或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按照实际发生额从税前扣除,福利费的使用涵盖职工困难补助和医药费等直接惠及员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