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公司设立与分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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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20:08

公司设立与成立是取得公司主体资格过程中两个不同阶段的连续行为,其中设立行为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发生,成立则在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公司的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的法律后果,表示公司正式存在。设立行为与成立行为在性质上有明显区别,设立行为主要基于发起人的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则,而成立行为则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发生在发起人与主管登记机关之间,属于行政行为。在法律效力方面,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主体资格,内、外部关系被视为合伙。若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设立行为后果参照合伙规定,由设立人负连带责任;若公司被核准登记,则发起人的行为后果原则上归属于公司。公司成立标志着公司成为主体,成立后实施的行为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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