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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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5:46
在我国,土地是归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并且土地的规划是非常严格的,就连房子也是并不例外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的,应征得规划和房管部门的同意。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业主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应当向所在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可以。一般来说,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以及从事市鼓励类行业的,再复合某些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法妞网友咨询:
前几天潍坊街道工商所给我一份《经营场所证明》,让事处盖章,事处说,我们房产证上是住房性质的,不能盖章。需要商业性质的才能盖章。我就想在自己的房子(宅基地)里做点小卖部。怎么可以住改商呢?需要什么手续。
难道不能住改商吗?难道不能用自己的宅基地吗?是不是征得邻居同意可以住改商呢?
刘欢律师解答:
申请改变住宅使用性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街底层住宅;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
(五)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
(六)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物保护;
(七)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其他用途的,须提交相邻的上、左、右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八)承租人要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已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
刘欢律师补充: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二是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住改商”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即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在业主将房屋出租或者出借情况下,物业使用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表达不适用“多数决”原则,即“住改商”行为应经全部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房进行商业经营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以已经造成实际损害为限,具有损害发生危险时,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刘律师结语:想要改变性质,应当按照房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用途和经营项目使用,如需改变批准的用途或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所以,先去规划部门申请更改房产性质为商业,取得规划部门同意的文件之后,再去地政部门补交低价并签订补充合同,然后再去登记部门做变更登记,将房产证上的性质更改为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