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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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9:21
为确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规范化操作,明确许可事项、条件、步骤和期限,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及决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类型。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负责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以下事项必须经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新机构的设立,现有机构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的调整和新业务品种的增加,以及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关键决策。
申请人需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确保申请过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会议通过。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