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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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3:26
不符合国家和当地计生生育子女,当事人按照规定交纳完毕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如果收取罚款不给当事人开具相关票据,当事人可以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投诉,或者到本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