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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各类公文。除总局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地方及其环保部门、总局各部门、各单位(简称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的公文需由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及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分批处理,重要公文则需送交阅批。
总局发布的命令、决定及部门规章、报送党、及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请示、报告、各部门、各单位副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通知,由签发或委托其他副签发。其他总局发文则由、副按照工作分工签发。对于时间紧、无法安排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可采取总局领导传批方式签发。以总局名义发文,由主任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必要时可报总局领导签发。
总局机关各部门在办理公文过程中需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起草文件需负责,司、处审核需严格把关,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办理公文需讲求时效,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也应尽快办理。总局实行公文质量通报制度。
公文办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需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若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后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需列出各方意见、依据及本部门意见上报分管局领导协调或裁定,或由总局领导批示由协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工作实际制定的。内容包括总则、领导职责、科学民主决策等共十一章,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局2005年6月14日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修订)》(环办〔2005〕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