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7:44
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第六章关注科研机构的管理和运营方式。市在制定科技事业发展规划时,遵循国家科技改革原则,优化全市科技研发体系,并将其纳入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以提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整体实力。(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和咨询信息服务性质的研究机构被鼓励向企业化经营或有偿服务转变,技术开发型机构则依据市场需求进行研究开发,实施科工农贸一体化经营。在转为企业时,原机构名称保留,并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优惠。(第三十条)
国有科研机构实行政事分离,赋予其更大的自主权,包括研究开发、经营、经费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实行院长或所长负责制。(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机构、企业及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需求设立或非的科研机构,鼓励科技人员和社会力量以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的方式创办民营科技机构,民营机构同样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二条)
对于科研机构、学校、科技协会和职工技术协会的技术性收入,如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三条)
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及与企业间的联合,包括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开展项目,都需在自愿基础上,同时确保完成企业任务和面向社会开放。(第三十四条)
《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1995年12月21日武汉市九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八届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十二届常委员第27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届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组织管理、研究开发、企业科技进步、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科技资金投入、科技奖励、法律责任、附则11章5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