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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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0:47

一、总 则第一条 人民依照协议,办理海峡两岸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

  人民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应当遵循一个中国原则,遵守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公共利益。二、职责分工第三条 人民和地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各自指定的协议联络人,建立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的直接联络渠道。第四条 最高人民是与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就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进行联络的一级窗口。最高人民司法事务办公室主任是最高人民指定的协议联络人。

  最高人民负责:就协议中涉及人民的工作事项与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磋商、协调和交流;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地方各级人民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就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与地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联络,并在必要时具体办理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及时将本院和地区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协议联络人的姓名、联络方式及变动情况等工作信息通报高级人民。第五条 最高人民授权高级人民就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建立与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联络的二级窗口。高级人民应当指定专人作为经最高人民授权的二级联络窗口联络人。

  高级人民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本辖区人民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就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与地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联络,并在必要时具体办理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登记、统计本辖区人民办理的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定期向最高告本辖区人民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业务情况;及时将本院联络人的姓名、联络方式及变动情况报告最高人民,同时通报地区联络人和下级人民。第六条 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

  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负责:具体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定期向高级人民层报本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业务情况;及时将本院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络方式及变动情况层报高级人民。三、送达文书司法互助第七条 人民向住所地在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和行政诉讼司法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居住,但送达时在的,可以直接送达。

  (二)受送达人在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五)通过协议确定的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方式,请求地区送达。

  (六)受送达人在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七)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或者地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人民需要向住所地在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刑事司法文书,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的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方式,请求地区送达。第八条 人民协助地区送达司法文书,应当采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送达方式,并应当尽可能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但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第九条 人民协助地区送达司法文书,应当充分负责,及时努力送达。第十条 审理案件的人民需要地区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的,应当填写《〈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送达文书请求书》附录部分,连同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一式二份,及时送交高级人民。

  需要地区协助送达的司法文书中有指定开庭日期等类似期限的,一般应当为协助送达程序预留不少于六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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