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定性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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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7:23

监护实质上是一种权利,这个权利建立在义务的基础之上。在中国的理论研究中,部分学者将监护的性质简化为义务或职责,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局限。各国的监护制度表明,监护人除了负有监督和保护的义务,还享有一些权益,例如请求报酬和在特定情况下辞职。例如,瑞士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权请求报酬,德国民法允许监护人在职业性监护职责中获得报酬,民法则规定报酬数额由亲属会议决定。监护人为了执行监护事务所付出的费用,也有权请求偿还。辞职权方面,各国法律一般要求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辞去监护职责。因此,认为监护仅基于对被监护人利益的考虑,忽视了对监护益的体现,将监护定性为义务或视为强制职责是不准确的。


从监护的实质来看,它是为了照顾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或宣告禁治产人,是对亲权的补充。尽管中国民法通则并未明确区分监护和亲权,但两者性质不同。监护权的产生源于亲权的缺失,如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基于亲属权,精神病患者的监护权源于配偶权和亲属权。从监护权的根源看,它是一种权利,而非身份权。因为监护人可以是亲属以外的个人、组织甚至机构,这使得将监护权归类为身份权是片面的。为了与国际立法保持一致,中国监护制度应增设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进一步弱化身份因素。


明确监护为民事权利对于解决区际监护纠纷至关重要。中国法律认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权利而非责任,澳门民法典允许监护人收取报酬,民法则强调监护人在保护受监护人利益范围内行使权利和义务。这些法律都确认了监护权的权益属性。因此,中国在明确监护性质时,应赋予非亲权监护人请求报酬的权利,并设定明确的监护期限和辞职权,以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对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和监护制度的运作具有深远意义。
扩展资料

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在理论上对监护的界定不一致,同时,各国民法典中对监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通常认为,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7:30

监护实质上是一种权利,这个权利建立在义务的基础之上。在中国的理论研究中,部分学者将监护的性质简化为义务或职责,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局限。各国的监护制度表明,监护人除了负有监督和保护的义务,还享有一些权益,例如请求报酬和在特定情况下辞职。例如,瑞士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权请求报酬,德国民法允许监护人在职业性监护职责中获得报酬,民法则规定报酬数额由亲属会议决定。监护人为了执行监护事务所付出的费用,也有权请求偿还。辞职权方面,各国法律一般要求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辞去监护职责。因此,认为监护仅基于对被监护人利益的考虑,忽视了对监护益的体现,将监护定性为义务或视为强制职责是不准确的。


从监护的实质来看,它是为了照顾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或宣告禁治产人,是对亲权的补充。尽管中国民法通则并未明确区分监护和亲权,但两者性质不同。监护权的产生源于亲权的缺失,如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基于亲属权,精神病患者的监护权源于配偶权和亲属权。从监护权的根源看,它是一种权利,而非身份权。因为监护人可以是亲属以外的个人、组织甚至机构,这使得将监护权归类为身份权是片面的。为了与国际立法保持一致,中国监护制度应增设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进一步弱化身份因素。


明确监护为民事权利对于解决区际监护纠纷至关重要。中国法律认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权利而非责任,澳门民法典允许监护人收取报酬,民法则强调监护人在保护受监护人利益范围内行使权利和义务。这些法律都确认了监护权的权益属性。因此,中国在明确监护性质时,应赋予非亲权监护人请求报酬的权利,并设定明确的监护期限和辞职权,以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对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和监护制度的运作具有深远意义。
扩展资料

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在理论上对监护的界定不一致,同时,各国民法典中对监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通常认为,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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