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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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如下业务:



受托管理股东的人民币和外币保险资金(第二十九条)
管理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
运用自有人民币和外币资金
中国批准的其他业务
相关部门批准的特定业务

保险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循规则,仅限于银行存款、债券、金融债券等规定的投资形式(第三十条)。对于外汇资金运用,需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十一条)。


资金管理中,保险公司和委托的资产管理公司需遵守托管原则,托管人需满足中国的条件(第三十三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同资金(自有与受托、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需分开管理并记账(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公司需公平对待各类保险资金,收益和责任明确(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如有违规行为,如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将受到相应处罚(第三十八条)。公司需保存相关记录长达15年,定期报告资金运作情况,并尊重委托人的查阅权(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保密义务和财产性也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销受托资金产生的债权债务(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扩展资料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身份和比例,界定了业务范围和定位,明确了和控股母公司的利益分配方式,确立了的监管主体地位,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运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但随着风险控制能力的增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身份应逐渐放开,业务范围应逐步拓宽。同时,与母公司的利益分配方式应尽快出台具体规定,解决和在监管中的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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