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权威解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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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0:00

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随着路面治超监控网络的逐步完善以及检测站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深入,出台管理办法以调整和规范检测站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考虑到违规上路罚款、简单执法、以罚代纠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反弹。2011年3月7日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制定该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



《办法》主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并规定了站点应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需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透明。



《办法》内容详尽,分为6章41条,涵盖了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执法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及4个附件。其中,强调了超限检测站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包括宣传、执行法律、认定和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改正措施、数据信息收集和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和其他职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检测站的布局规划要求,分为I类和II类检测站,根据布局和作用,确定了设置原则和选址标准。



《办法》加强了检测站的信息化建设,要求系统符合交通运输部数据交换标准,支持远程查询、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同时,明确了检测站的工作方式,以固定检测为主,对于特定地区可采用流动检测。《办法》还提出建立文明服务要求,包括设置便民设施、保持环境整洁、执法人员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最后,《办法》建立了惩治和预防公路“三乱”的保障体系,包括经费安排、罚款管理、卸货措施、执法纪律等。



《办法》实施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如开展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信息系统联网、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等。旨在通过这些举措,实现检测站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透明,加强路面监控,预防和惩治公路“三乱”现象,最终实现全国治超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扩展资料

2011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0:00

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随着路面治超监控网络的逐步完善以及检测站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深入,出台管理办法以调整和规范检测站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考虑到违规上路罚款、简单执法、以罚代纠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反弹。2011年3月7日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制定该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



《办法》主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并规定了站点应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需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透明。



《办法》内容详尽,分为6章41条,涵盖了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执法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及4个附件。其中,强调了超限检测站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包括宣传、执行法律、认定和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改正措施、数据信息收集和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和其他职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检测站的布局规划要求,分为I类和II类检测站,根据布局和作用,确定了设置原则和选址标准。



《办法》加强了检测站的信息化建设,要求系统符合交通运输部数据交换标准,支持远程查询、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同时,明确了检测站的工作方式,以固定检测为主,对于特定地区可采用流动检测。《办法》还提出建立文明服务要求,包括设置便民设施、保持环境整洁、执法人员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最后,《办法》建立了惩治和预防公路“三乱”的保障体系,包括经费安排、罚款管理、卸货措施、执法纪律等。



《办法》实施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如开展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信息系统联网、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等。旨在通过这些举措,实现检测站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透明,加强路面监控,预防和惩治公路“三乱”现象,最终实现全国治超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扩展资料

2011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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