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建设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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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7:36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规划需遵循特定的类别与原则。主要分为两类: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全国性重要路段和节点,如国道、省界入口、跨省货物运输主通道等;Ⅱ类检测站则聚焦于监控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等区域性重要路段。


设置检测站时,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和适时调整的原则。Ⅰ类检测站设置还需符合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划。一旦检测站获准设立,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撤销或改变用途。


检测站的全名应以“公路管理机构名称+检测站所在地名称+超限检测站”命名,并遵守特定的颜色、标识等外观规定。建设时应优先考虑关键节点,选择视线开阔、水电便利、生活便利的地点,采用港湾式建设,并考虑运行监测、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在建设中,应合理设置功能区域与设施,包括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基本功能区,以及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等辅助设施。对于交通繁忙的检测站,可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入口前方应设置检测站专用标志,对行驶车辆进行提示。


为加强信息化建设,检测站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的数据交换标准,具备远程查询、站内执法信息化和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的功能。验收合格后,检测站方可投入使用。新建或改建公路时,若设有检测站,应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预算。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定期对检测站的整体布局进行评估,根据交通流量和车辆超限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检测站布局。通过这些措施,确保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有效运行与优化,维护公路运输秩序,保障公路安全与高效通行。


扩展资料

2011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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