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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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3:50
根据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具体来说:
1. 提取比例与基数: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或2.5%(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的企业)足额提取,提取基数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组成。提取的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使用的部分不能结转至下一年度。提取比例以计税工资总额的2.5%为上限。
2. 列支范围:购置教学设备、职工岗位自学奖励费用可从教育经费中支出;社会学历教育和高管的境外培训费用需个人承担,不得占用教育经费。购置设备的折旧费用应调整到教育经费科目。
以甲国有企业为例,2006年,企业实发工资900万元,按2.5%提取教育经费,可税前列支22.5万元。其中,职工个人教育费用和个人培训费用不应计入,管理费用中的设备折旧费用10万元需调整。实际使用22万元,若超出了可扣除额度,企业应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动用工资储备基金,企业实际使用的教育经费额度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将影响税前扣除的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