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章罚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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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一章主要规定了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以下是具体的罚则内容:


一、对于不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的入境船舶,或者在检疫前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行为,将处以警告或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第1项)。


二、拒绝接受检疫、抵制卫生监督,或伪造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行为,罚款额度为100元至1万元(第一百零九条第2至5项)。


三、对于未经检疫的交通工具逃避查验,隐瞒疫情或伪造情节的行为,罚款金额为1000元至1万元(第一百零九条第6至7项)。


四、未按规定处理废弃物、移运尸体或骸骨,以及废旧物品、交通工具未经检疫处理擅自入境出境,罚款范围在5000元至3万元(第一百零九条第8至10项)。


五、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播风险的行为,同样要接受相应的罚款,具体金额参照上述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11项)。


罚款的收取将由卫生检疫机关出具正式收据,所有罚款款项必须上缴国库(第一百一十条)。


扩展资料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9日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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