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环境权的性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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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7:03

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权利,源于人类对环境危机的认识深化,它既具有道义上的应有权利,又是法定权利的体现,集个体和集体、权利与义务于一体,是法律体系中的新型法权。环境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内容随时代变迁而变化,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于环境需求的差异。


环境权的主体广泛,既是个体权利,也是集体甚至代际权利,个人主体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受限较小,而集体主体资格几乎不受。在环境法律关系中,每个主体在享受环境的同时,也负有保护其他主体环境的义务,包括对后代环境的保护,这使得法律在确认环境权的同时规定了相应的保护义务。


环境权与多种基本交织,具有独特的性质,旨在经济发展对环境的过度影响,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然而,我国在公民环境权立法方面还有待提升。现有的环境法主要关注公法领域,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较为薄弱,且多侧重于事后惩罚,缺乏预防性措施。立法应从源头抓起,注重公民环境权的处理规定和责任划分,以及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障。


在公民环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是公正处理环境侵权纠纷的管理者,更是环境治理的主导者和引导者。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条件,在环境工作中的角色显得尤为关键,需要解决资金、部门管理、法制健全、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同时倡导公民积极参与,提升公众的环境权益保护意识。




扩展资料

环境危机降临人类社会已有半个世纪,人类用来应对这场危机的环境立法也已度过了几十个年头,(注:法国学者基斯先生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在20世纪才出现的,更准确地说,是1960年代末。”(氏著: 《国际环境法》 ,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7页)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也是在此时开始出现的。)可是,直到今天,被一些学者理解为环境法的基础的环境权(注:蔡守秋先生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见氏著《环境权初探》 ,《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却迟迟没有取得被人们公认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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