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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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5小时前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作为两种采购方式,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与适用场景。前者是在2014年财政部依法创新的新型方式,而后者则广为人知。尽管在多个环节上,如采购程序、社会资本来源方式、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及小组组成等方面,两者具有相似性,但关键区别在于采购评审阶段。
在评审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类似招标采购的“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则以“最低价成交”为原则。这种差异设计旨在确保在需求明确的情况下,实现合理报价与公平交易,避免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通过聚焦于“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竞争性磋商在质量、价格与效率之间实现了平衡。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解释相关时强调了设计初衷,旨在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促进合理报价与公平交易,避免最低价成交引发的不利影响,确保采购制度更加聚焦于“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实现质量、价格与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