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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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6小时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第一项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为: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因此,无须考虑是在08年之前,还是08年之后。符合以上标准,在认定后,可享受此项优惠。
热心网友 时间:16小时前
企业所得税:
1、如果你企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即自获利年度起,连续5年,前2年企业所得税享受免征,后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半。
2、如果你企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收率15%(法定税率为25%)。
1和2只能2选1。
3、相关的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加计扣除。
: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在销售上享受3%税率超额部分即征即退。
营业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