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救灾资金的申请和安排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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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22:02

地方因完成救助任务确有困难时,需由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或建议本级*逐级申请资金补助。省一级资金申请报告应在10月25日前提交至*或民政部、财政部,同时附上评估报告和需救助数据汇总表。评估报告需包含当年自然灾害特点、损失情况、需救助人员状况及原因分析等。

地方各级*在*救灾资金未到位前,应结合本区域内自然灾害程度和受灾人员实际困难,按照冬春救助方案,提前安排财政资金以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生活困难。

*救灾资金安排方面,民政部在接收到省级*的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后,依据全国灾情评估结果和冬春救助方案,综合分析各地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制定资金总体和分配方案。方案应在11月10日前与财政部商议。资金分两批下拨,冬令救助资金应在11月中旬前下拨,春荒救助资金在第二年2月中旬前下拨。联合拨款文件抄送**、国家审计署及省级**、财政部驻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地级*民政部门接收到上级拨款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状况和财政投入,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与财政部门商议确定后,联合下文拨付,并向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备案。原冬春救助方案需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安排情况完善,并上报至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数据需具体到县级。冬令救助资金应在12月中旬前拨至县级,春荒救助资金在第二年3月中旬前拨至县级。在实行省管县财政*的省份,省级下拨资金时需通报地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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