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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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05:06
申请条件
在我市城区实际居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夫妇双方至少一方有南昌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2、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
3、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但自有住房属以下类别之一,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集资建房;2、房改房;3、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
年龄在男30岁、女28岁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请购买。
九、申请所需资料
1、《南昌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
2、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在外地工作的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危房户提供房屋安全机构出具的C、D类危房鉴定证明,无房户提供相关说明。
4、家庭成员户籍证和身份证明。
5、婚姻证明。
申请人是烈军属或劳动模范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营户还应提供收入纳税证明。
十、资格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申购家庭)到居住所在地事处领取《南昌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后,随证明材料报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核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应对其所填内容认真组织评议,评议人包括单位领导和同事,并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再报居住地居委会,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议和入户调查,评议人包括居委会干部、社区邻里,对符合条件并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
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报居住地居委会,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议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盖章证明。
入户调查应2人以上,并在调查意见上签字以示负责。
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居委会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事处。
(三)街办在7个工作日内对居委会和单位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评议材料进行调查,还要通过调查工商登记、税务纳税情况,排查收入超线者(重点为无工作单位人员),并召集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进行评议、复核,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区房管局。
街办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人员在南昌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软件中录入已审核通过的申报家庭相关信息及住房信息。
(四)区房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汇总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审定。
(五)市经房办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查询房屋权属登记等方式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在报纸和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南昌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报市批准。
市经房办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六)经市批准的申请人,由市经房办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单,在一年内可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摇号中签排序,一年后须重新申请。
十一、相关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用于经营。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违规取得申购资格的个人,市房管部门依法注销其申购资格, 2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理;对出具虚明的单位,由市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对申请人申报的收入、住房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评议核实和证明,调查核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协助配合。
十二、本方案由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