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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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3:25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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