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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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22:06
视情况而定。省市地方*“延迟复工”的决定,是县级以上地方*针对本地区内疫情的流行情况,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采取的“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只有符合各地延迟复工的通知规定的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或其他例外情形的企业,才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的规定。前述企业之外的各类企业不得早于当地*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提前复工,若确实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应当遵守各地关于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的规定,并按要求准备应对疫情预案措施。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接到下级*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