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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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第五章主要涵盖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当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遭受损毁或灭失,除非是不可抗力因素,否则保税仓库需依法向海关支付相应的税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存储期满但未及时申请延期或延期结束后未按规定处理的保税仓储货物,海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按照第五条的规则进行相应操作。


在保税仓库的设立、变更或注销过程中,如果海关发现原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如不完整或不准确,会要求经营企业进行补正。若企业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情况,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如有以下行为,将受到海关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私自设立分库;保税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经营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这些行为可能会被警告,罚款最高可达1万元,如有违法所得,罚款将上限为违法所得的3倍,但不超过3万元。


除了上述规定,对于其他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制定的规定。经2003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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