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城市老旧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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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3:08

居住组团或者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可以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主要依据如下:
1、《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首先要考虑物业的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等公共利益一致,便于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便于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要适应居民委员会设置。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一致明确“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 表1.0.3 的规定”;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组团为基本的建筑区划。
3、按照《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 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的规定,住宅配建的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应当计入成本、构成房价;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4、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信息公开,查明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其中也涉及前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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