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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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2:01
更改车架号不会判刑。改动车架号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元以上五千元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行为。 更改车架号不会判刑。改动车架号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元以上五千元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