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9:0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3:39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章着重于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首先,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十四条),确保他们能够接受法制教育,保障其合法权益(如诉讼权利和法律帮助)。
在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未成年学生的学籍除非在判决生效后才能取消(第四十五条)。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会特别设立少年法庭,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进行审理,确保公正且保护隐私。
对于被拘留、逮捕或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分开关押、管理并实施针对性教育(第四十六条),同时确保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父母、学校和社区需积极参与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协助司法部门进行教育和挽救。
对于依法免于刑事处罚或接受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人,他们在复学、升学和就业等方面应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经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6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总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等8章57条,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