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改名字可以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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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42

按照法律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可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所以按照规定需要申请更改名字,可以带上本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到当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未满18周岁申请需要监护人陪同办理。但由于户口名字更改影响到公民户籍,学籍等资料,一般情况下是比较难修改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43

你好:可以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2、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A、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B、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C、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D、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有问题可以继续咨询,满意请采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43

您的姓名是可以改的,因为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姓名权,同样赋予了公民可以依照规定更改自己的姓名的权利。但姓名是一个人的重要标志,是人与人相互区别相互识别的主要手段,如果每个人的名字都经常变动将会造成户籍管理乃至整个社会的混乱。所以国家对人的名字有着较为严格的管理,既不许公民随便取名也不许任意改名,要改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是我国有关更改姓名的法律依据和更改程序,清楚了吧楼主!?您可以更改自己的名字,更改时需您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

回答完了,我最后希望您更改自己姓名时能和家里长辈商量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44

户口本改名字不好改

1、写更名申请(更名申请 XXX派出所,我叫XXX,性别,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年N周岁,因周围四邻重名N人,给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故申请更名为XXX,望批准.申请人 XXX 某年某月某日)

2、街道或单位的证明 (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公证(按要求超过16周岁要公证的,不过不是很严格,你可以先不公证,可以节省公证费200元的呀)

6、到市*户籍部门签字 (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8、需要的资料:户口本,身份证,2张1寸照片,工本费14

*户口本改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第九条:

(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籍管理机关批准。

(2)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者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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