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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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08:30
2018年7月11日凌晨左右,广西博白县民警在道路上设卡执法,在检查车辆的时候有一辆面包车强行冲过了*检查车辆的卡,这种行为危及到了民警和周边车辆的安全,在追逃的过程中,民警开*射击了正在逃离的面包车的轮胎。但是并没有击中轮胎,而是击中了副驾驶位上的陆姓男子,最终陆姓男子不幸身亡。
陆某的家人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开*射击,也没有必要开*射击。而民警开*射击的行为,是违反了规定的。所以,要求申请国家赔偿250万。陆某家属的这个申请并没有得到*机关的回应,所以陆某家人将*机关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250万。
博白县人民*判定民警开*的行为是合法正当行为陆某所乘坐的面包车辆是用于走私的面包,车辆所以*在社卡检查的时候,才会发生冲卡的行为。这才有了*开车追赶他们的结果。
在追赶的过程中,陆某所乘坐的面包车不愿意停下来接受检查。所以,民警有权力鸣*示警,在民警进行鸣*示警之后,面包车依然没有停下来的迹象。所以,民警才决定了向面包车的轮子开*,为的是打爆面包车的轮胎,从而阻止面包车继续逃逸。
从这整个过程来看民警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阻止面包车司机逃逸,他所做出的决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都是合理的。
所以*在初次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驳回了陆某家人的诉求。
陆某家人所诉求的理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驳回陆某家属的申诉的正当理由,陆某的家属也有支持自己论点的理由。
陆某的家属认为,陆某在事发之前根本不知道这辆面包车是用于走私的面包车,陆某只是过去答应了朋友帮助朋友开面包车而已。因为陆某没有正式的工作,平时也只是接一些拉货的活,才能勉强维持生活。所以,陆某接下了这单生意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谁也想不到,也很难判断出自己所开的车拉的是走私的物品。
而且,陆某当时在副驾驶对面包车的驾驶权并没有足够的控制力,就算陆某想要将面包车停下来让*来检查面包车也是没有能力做到的。陆某就像是这场追逐战中的一个局外人一样,最终的结果是被警方误伤导致死亡。
陆某家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陆某家人在得到一审判决的结果之后并不服气,所以决定上诉。二审判决是由玉林市中级人民*作出的,判决结果和一审保持了一致,驳回了陆某家人的上诉。
玉林市中级人民*认为,面包车司机的行为属于暴力行为,抗拒执法行为,是以危险行为。而民警是持*民警,面对有暴力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权利开*示警的。而且民警的目标并不是面包车司机和陆某,所以在程序上来讲,该名开*的民警是合理合法的。
结语做事情前要谨慎,一切行为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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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08:30
死者的妻子希望*能够确定涉事民警违法持*,并申请赔偿273万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涉事民警公开为死者澄清并向家属道歉。
死亡男子为陆某,和朋友廖某合伙做生意,在事发前,廖某和鹿某二人轮流驾驶同一辆包车去广东做生意,在回归途中廖某驾车时遇到了交警例行检查,因为这辆面包车是套牌车辆,所以廖某直接选择了驾车通过关卡。
在此期间交警多次示意让廖某停车,但是廖某非但不理睬反而将一名辅警撞伤,随后,廖某又驾驶车辆冲向一位民警,该民警在躲开廖某的车辆之后开*示警,但是廖某丝毫没有停车的意思。无奈之下这名民警只能向面包车的轮胎开*,民警连开三*其中第二*发生了偏差,击中了在副驾驶座上的陆某。
后来疯狂的廖某终于被警方所拦截,警方发现了副驾驶座的陆某深受重伤,立刻将其送至医院抢救,但是不幸的是陆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最终廖某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而陆某则失去了他年轻的生命。陆某的妻子张女士向*提起了诉讼,赵女士请求*确定涉事民警违法持*,并且申请赔偿273万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希望寿司民警能够为富者澄清并公开向家属道歉。当地*在开庭后裁定,民警使用*支的行为是合法的,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张女士不服,选择继续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最终,张女士向广西高级人民*再次提出上诉,希望能够重申此案,广西高级人民*最后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原地重申。
这次事件的发生确实是让人感到非常的遗憾,廖某和陆某二人先使用套牌车在先,在接受检查时廖某更是强行突破关卡还撞伤了一名警务人员,开*的这名民警则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选择开*想要*停面包车,该民警的行为则是完全符合规范的,其实事故最大的人应该是廖某,正是他的冲动才造成了此次事件的发生。
我们大家做任何事情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工作,不可做出冲动的事情,以免造成严重的后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08:31
2018年,广西博白县英桥镇交警执法时突遇一辆套牌车强行冲卡。追击过程中,警方开*射击前车车轮,却意外击中副驾驶乘客陆志武,导致陆志武伤重不治死亡。
事后,死者家属将涉事*机关告上法庭,要求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金。该案一审二审均判决警方开*合法合理,不予赔偿!
2021年4月,经广西高院裁定,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套牌车冲卡酿祸端!为了赚600元劳务费,廖某某与陆志武开着雇主的“套牌面包车”去了一趟广东。2018年7月10日晚间,二人返回广西博白县英桥镇附近时,正好碰上博白县交警设卡查车。
当时是廖某某驾驶的车辆,警方示意其下车接受检查时,廖某某拒不接受检查,并加速通行卡点。冲卡时,廖某某直接开车冲向正面的执勤交警,对执勤民警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民警连续两次鸣*示警。
追击过程中,前车疯狂逃窜欲摆脱警方的追捕,其中一名交警朝前车车轮连开了3*,想迫使前车停下。不料,一颗子弹穿过车身、座椅正好击中副驾驶乘客陆志武的心脏。
事发后,陆志武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上午,警方通知了陆志武的家人,家人赶到医院时,发现陆志武已经死亡。
据了解,警方在涉事面包车内发现了对讲机和11幅假车牌,车上人员涉嫌走私犯罪!
一审二审判决:不予赔偿!陆志武是家里的顶梁柱,每天早出晚归拼命工作,其妻子张波珍没有工作,全职在家带娃。所以,陆家的经济来源全凭陆志武的一双手。如今,陆家的顶梁之柱轰然倒塌,张波珍和家人无法接受这一结果,悲痛之余,将涉事*机关告上了法庭!
2018年7月25日,张波珍在陆志武父母的陪同下,先向博白县*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对方以“交警执法符合规定”予以拒绝。
遭到拒绝后,一家人又向博白县人民*起诉博白县*,请求*判处交警开*致其丈夫死亡的行为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各项损失268万元。
该案一审认为,博白县*交警执法当天没有存在违法行为,使用*支符合我国*支管理相关条例,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故被告方不予赔偿!
此外,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三年时间过去,张波珍一家人每天都在为此事操劳,丈夫陆志武的遗体至今还存放在殡仪馆内。全职带娃的张波珍也不得不为了生活干起了废品回收的工作。一家人都希望这样的日子可以快些结束。
不过,在这次事件中,被告民警在执法时使用*支并没有违反我国*支管理相关条例,属于合法行为。
而死者陆志武与司机廖某某为了600元报酬,在明知车辆为“套牌车”的情况下违法驾驶车辆。由于车内藏有走私物品,拒不接受检查,甚至强行冲卡、在警方鸣*示警后还一意孤行。在本次事件中的确存在重大过错。
所以,本次事件中,可以确定被告民警不用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等相关刑事责任的。本案后续讨论的焦点主要围绕对死者家属补偿的问题。死者家属是否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2021年4月,此案上诉至广西高院,经广西高院慎重裁定,此案一审二审中没有审判补偿问题,庭上只是用“不作评判”一笔带过,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结语:
本次事件中死者虽然存在过错,但罪不致死,过错与结果相比,代价显然过于严重。换句话说,根据其过错程度,不应当付出如此严重的代价。况且当时开车的并非死者本人,而是同行人廖某某,廖某某冲卡的时候究竟是自己一个人的注意,还是跟死者商量后的决定呢?这个问题还得两说!
所以站在情理的角度,死者家属要求获得一部分补偿也是合情合理。注意,只是补偿并非赔偿!
然而,*机关又的确没有违规,致人死亡的过错系对方强行冲卡,且鸣*示警后继续逃窜。这次补偿又该由谁来承担呢?这也是问题的关键。
所以,本案的复杂程度难以想象,受害人家属是否应该获得补偿,这笔补偿款究竟该谁来承担?期待广西高院的高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08:31
2018年11月9日,陆某的家属认为傅某开*致陆某死亡的行为违法,并向博白县*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警方赔偿各项损失250多万元。对于陆某的家属提出的申请,博白县*没有作出处理。于是,陆某的家属将博白县*告上*。
经过审理,博白县人民*判决认定傅某的开*行为合法正当,陆某的家属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9年,陆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玉林市中级人民*经审理查明认为廖某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暴力性,构成妨碍公务罪,认定傅某的开*行为具备合法性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事件的具体经过我就不说了,大家可以自己上网搜索查看,下面我想说说对这件事的看法:1、廖某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暴力性,对民警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和紧迫的威胁。2、傅某开*的目的并不是射杀廖某或陆某,而是为了制止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3、开*的主体和程序合法,傅某是合法持有*支的民警,开*前也进行了鸣*警告。
开*的主体和程序一、生效的刑事文书认定,廖瑞基明知交警执法却拒绝配合,为逃避交警执法检查而多次折返,面对交警的拦截加大油门朝傅某某、曾某的方向逃离致使曾某被拽倒在地,其行为具有危险性、暴力性,对民警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和紧迫的威胁;
二、傅某某开*的目的合法,并且具有必要性。傅某某开*的目的并不是射杀廖瑞基或陆某2,而是为了制止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傅某某总共开五*,除两*警告外,有两*是打在轮胎上,主观上其并不追求陆某2的受伤或死亡。在发现陆某2中*受伤后,傅某某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履行了积极救治的义务;
三、开*的主体和程序合法,傅某某是合法持有*支的民警,开*前也进行了鸣*警告。上诉人主张面包车不具备危险性,与涉案的生效刑事文书查明的事实和评价不符。上诉人主张傅某某驾车追缉和曾某站在面包车前拦车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是傅某某开*的行为,并非开*之前的驾车追缉和拦车检查的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08:32
诉求就是希望这位涉事的*能够受到应有的判决,并且要求警方赔偿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