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南京市发布《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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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2012年6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宁政规字〔20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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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属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隐名举报但身份能被核实;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四)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且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五)同一举报事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六)举报事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另外:
1.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提供银行账号等有效电子转账方式。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或者未提供有效电子转账方式的,视为自动放弃。
2.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