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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原文

2023-04-30 来源:赴品旅游

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效推进我区房屋征收工作规范、有序,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政规字〔2017〕12号),现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就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如下: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0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50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2500元的补足至2500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征收安置房或项目其他房源的,按照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设备拆移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标准为:原有管道煤、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空调拆装补助费500元/台、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太阳能及燃电热水器拆装补助费400元/台、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电增容(8千瓦)280元/户等。

4、重大疾病补助费:在计奖期内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内直系亲属,如患有重大疾病及二级以上残疾,按每人3万元给予适当补助;对三级及以下残疾按每人1万元给予适当补助。

重大疾病及残疾执行范围标准以项目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为准。

5、困难家庭补助费:对被征收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有高龄老人的被征收人及其家庭,如计奖期内搬迁交房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1)低保户按每户3万元给予补助。

(2)低保边缘户按每户2万元给予补助。

(3)80岁以上高龄老人按每人2万元给予补助。

(4)90岁以上高龄老人按每人3万元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及其家庭重大疾病和困难不在上述范围,又确属实际存在及困难的,经专题会议审议后,按审议结果办理。

6、提前搬家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奖励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签约期限计算。

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7、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对于全额计奖期(30日)内搬迁交房,并放弃项目提供任何房源的,可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8、搬迁交房奖励费: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全额计奖期前签定征收搬迁意向书并搬迁交房的,每个权证户给予8万元提前交房奖励费。全额计奖期内1-10天、11-20天、21-30天搬迁交房的,每个权证户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搬迁交房奖励费。上述奖励不累加计算。

9、搬迁率奖励:全额计奖期启始日起60天内,项目整体搬迁率达100%,每个权证奖励3万元。

二、关于住宅房屋改变用途的征收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并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不动产登记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征收安置房的,按住宅房屋予以申购安置。

前款具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条件并依法认定后,结合其实际用于营业、非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参照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的,分别给予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价8%、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经营多年,但因客观原因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执照过期、注销及规定期后领取,但未变更不动产权属用途的,如计奖期内搬迁交房,经现场勘查核定后召开专题会审议,确认后停产停业损失参照2010年7月1日前住宅改变用途补偿标准的80%执行。计奖期后搬迁交房的不予确认。

三、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1、设备拆移补助费:征收生产用房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补偿。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补偿。

特殊设备设施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络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2、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5%的奖励。

3、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且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10%的奖励。

4、关于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5、关于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实施。其中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搬迁困难、存在矛盾或停业损失较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结果经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已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四、关于住宅补偿托底保障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证载的住宅,补偿标准以市政府出台文件为准:

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项目房源,且获得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4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五、其他规定

1、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产评估价格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与原承租人各得50%。

2、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调查、认定、处理按市政府3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认定和处理需由区领导召开专题会审议。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明。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也不得作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依据。

4、征收项目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超过180日仍未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5、征收范围公告后,征收部门申请核查建设登记档案、户籍、婚姻、残疾、未登记房屋确认、住房保障、直管公房确认及变更等情况的,区住建、档案、公安、民政、房改办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项目所属街道全程参与征收,并做好宣传、维稳和违建拆除工作。

六、附则

1、本规定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各征收项目依据此规定制定操作细则和流程,区征收办负责审核。

2、参照宁政规字〔2017〕12号文规定,我区2017年8月1日始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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