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南京市发布《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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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属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隐名举报但身份能被核实;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四)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且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五)同一举报事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六)举报事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