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其起付标准费用。
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两次及以上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不递减,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执行起付标准减半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并分别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2)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支付比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3)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此外,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的待遇执行原政策规定。区人民政府原定的待遇优惠政策,仍由各区继续给予保障。
武汉居民医保待遇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