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养犬区
1.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
2.图书馆、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场所;
3.商场、宾馆、酒楼;
4.候车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5.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
县城,南宁市伊岭工业发展管委会所辖区,国有农场场部,全县旅游区。
三、养犬一般管理区
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四、犬只活动区范围
定珠桥与香山桥之间的河堤路。
如果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出现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情况,如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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