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发春节慰问信。
3、入伍、退役时,举行迎送仪式。
4、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5、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青岛籍现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6、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青岛籍现役军人,由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7、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8、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9、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优待金。
10、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1、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2、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等,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13、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14、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15、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16、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17、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18、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9、推荐优秀驻青部队和青岛籍官兵参加“感动青岛”道德模范等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