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2、住房满5年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3、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购房者应该明确自己是否存在以下五种情况,如果出现以下五种情况是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购房者。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购房者。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购房者。
4、离婚前已经享受过政府的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