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所有权人出卖房屋时,相关人员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于他人或先人一步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只有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优先购买权,相关当事人才能依法可以拥有。设定房屋优先购买权这一制度,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充分、及时的行使房屋所用权、使用权及相关权利。
法律只是赋予当事人享有在程序上购房的“优先”权,而并没有赋于其在购房时的“优惠”权。这种优先购买权是相对权,并不一定就能买到此房屋。要想实现优先购买权,必须满足同等条件。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条件,应参考同类房屋评价标准,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由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而定。房屋买卖的条件,不仅包括了价格,还包括了诸如付款方式、付款的期限以及出卖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应当满足出卖人的这些条件,否则将丧失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权人在进行房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签合同还是过户,都必须提供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规定,对于要出售的公有旧房,原住户拥有优先购买权。
4、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如果二手房的原产权属于单位,交易过程中就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方才能办理过户。
1、首先,从客体上看,无论是大陆法或英美法,优先购买权一般都以不动产作为客体。但依中国现行法,优先购买权客体亦及于共有的动产。因而对于一些无偿使用或者在动产上形成的物的用益关系,或因其为无偿使用,或因其标的为动产,价值较低,市场上较易获得,故无赋予其优先购买权的必要。
2、其次,从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看,法律应从上述价值目标出发,对优先购买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予以明确限定。
3、再次,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法律上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其行使的“同等条件”及“行使期限”法律上应做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减少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