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为40天。
申请人收到《准予迁入证明》后,应当尽快到户口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在户口迁出30天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一)天津市公安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二)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三)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本人一寸彩色照片1张;
(五)落户地点材料。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及不动产权人《同意落户声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