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不含补缴月份),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补缴全部中断月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视为连续参保,补缴的月份计入连续缴费时间,享受相应月份住院待遇、个人账户待遇,门诊待遇自到账后享受,补缴月份可累计计算。
(二)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相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个人因缴费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扣费不成功未能享受相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责任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