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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023-05-01 来源:赴品旅游

咸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2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地户籍或本地居住证的以下人员:

1.自谋(自由)职业者;

2.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

3.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4.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5.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

6.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含领完失业保险金人员);

7.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在档案托管机构托管档案的通过档案托管机构代办,无人事档案的持本地户籍证明或本地居住证明到所在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县市区经办机构并做好市本级服务对象的医保经办工作,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登记、医保待遇享受、医疗费用结算拨付及统筹基金的管理工作,向税务部门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依据相关信息征收各项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生育女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和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 3%,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4元/人.月。大额医疗补助费和大病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全年。在缴清大额医疗补助和大病保险费后,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自然年成缴纳医疗保险费,初次参加的一次性缴清参保当月至当年年底的费用,续保人员应于一个参保年度到达前一个季度内,缴清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用。灵活就业人员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中途就业随单位参保、转出本统筹区的,向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回当年剩余月份的医保费(含大额、大病保险费,死亡人员由其直系亲属办理)。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医保费至退休月份。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3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满并按规定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区内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失业人员领完失业保险金后转为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或在上一个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并在3个月内转移到本统筹区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的且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超过3个月未缴纳职工医保费(或未超过3个月不补费)以后重新缴费的,按初次参保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与原全民所有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转为灵活就业的女职工满50周岁、特殊情况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且实际缴费必须满15年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本人(参加单项医疗保险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休人员医保认定申请,经认定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上述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要求的继续缴至规定年限或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再进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认定。不到要求的继续缴至规定年限或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再进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认定。

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按规定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城乡居民折算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军队退役人员的军龄和1999年12月31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第十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满5年居民缴费年限折算1年职工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应及时到所属医保经苏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计算为参加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参加职工医保,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灵活就业证明、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工商营业执照、档案托管地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健全与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避免重复参保缴费。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工作程序,减少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医保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事项按咸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2009年印发的《咸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咸劳社发(2009)28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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