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凡持有市区城市常住居民户口(不含暂住市区户口的居民,下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救助对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养老金和职工工资后,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列为救助对象。
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中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简称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等提供就业机会的。
(二)违反省、市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且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三)具有吸毒、赌博且屡教不改等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
(四)具有市区居民户口但长期不生活在市区者。
(五)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的耐用消费品(参照市统计局城调队住户抽样调查样本口径)且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