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户口补登指南
一、申请条件
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以及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托养机构内满6个月的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报请主管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备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7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市、县公安机关具体管理办法实施。
二、申请材料
1、主管民政部门出具的办理落户意见函 (必须)
2、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包括补登人员姓名等户口登记事项、录亲公告、已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录入打拐系统的凭证材料、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救助说明等在内的申报材料 (必须)
3、其他材料1 (非必须)
4、其他材料2 (非必须)
5、其他材料3 (非必须)
三、办事流程
四、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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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费标准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0元
六、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