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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18

2024-07-18 来源:赴品旅游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户籍类型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____区_________街道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岗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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